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1~8538. 63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l9
3卫生要求
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处理后的饮用水质,一般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和要求。
指标 | 规定和要求 |
色 臭和味 浑浊度 肉眼可见物 pH 溶解性总固体mg/L 铁 mg/L 锰 mg/L 铜 mg/L 锌 mg/L 耗氧量 mg/L 氨氮 mg/L | <15度 不得有异臭、异臭、异味 <3度 不得含有 6.5~8.5 ≤1000 ≤0.3 ≤0.1 ≤1.0 ≤1.0 增加不超过1.0 增加不超过0.1 |
3.2.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标准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2.1.1金属:砷、硒、汞、镉、铬、铅、银。
3.2.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2.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人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相应限值10%。
3.2.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预处理见附录A。本标准规定的耗氧量和氨氮监测检验方法见GB 8538.1~8538.63。
本标准规定的其它监测检验方法见GB 5750o
附录A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预处理(补充件)
A.1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正确的采集方法、合理的保存和及时送检是保证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分析质量的必要前提。根据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物理形态不同,特制定本方法。
A.1.1样品采集: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样品不得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集。
A.1.1.1溶液样品的采集
A.1.1.1.1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集每份约100ml的五份独立样品,将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ml的混合样品。
A.1.1.1.2包装样品的采集:在没有批量贮存的情况下,可从一批包装中采集一个混合样品,采集数量约为该包装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1.1)。
A.1.1.1.3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2个约250ml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一份样品以备重新评价(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A.1.1.2固体样品的采集
A.1.1.2.1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取每份约100g的五份样品,将这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g的混合样品。
A.1.1.2.2包装样品的采集:可从一批包装中采得一个混合样品,采集的数量为该包装中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集方法与批量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2.1)。
A.1.1.2.3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2.1和A.1.1.2.2所述方法采集的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2个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份约250g左右。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以采集负责人。
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一份样品以备重新评价(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A.1.1.3气体样品的采集和储存
用适当的气体采样管采得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采集应遵照生产厂家的详细说明和安全措施。
每个样品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A.2样品的预处理
样品的预处理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A.2.1供一般感官指标和卫生指标测定样品的预处理:根据《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最大投加参考表》称取某种产品X mg,用约800ml的纯水溶解后定容于1000ml容量瓶中,供测定。
A.2.2供有毒物质指标测定样品的预处理
A.2.2.1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按照测定样品同样方法测得试剂空白。所有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A.2.2.2样品的预处理方法
A.2.2.2.1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一硫酸铜、次氯酸钠、次氯酸钙等。
称取10倍干最大投加量的样品(参照附表《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最大投加量参考表》)于1000ml烧杯中,以4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浓硝酸酸化至pH<2,将溶液移至1000ml的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10r V
式中:m――称样量,mg;
r ――产品使用的最大投加量,mg/L;
10――倍数因子;
V――样品定容的体积,L
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250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750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它项目测定。
A.2.2.2.2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一一氟化钠、高锰酸钾、氢氧化钾、碳酸钠、氟硅酸钠、氢氧化钠等。
参考A.2.2.2.1用浓盐酸(代替浓硝酸)酸化至PH<2。
A.2.2.2.3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一一氧化钙、氢氧化钙、氧化镁等。
首先将样品粉碎并通过150um筛,然后称取2倍于最大投加量的样品(参照附表)于200ml烧杯中,加入70ml的80℃的纯水,并充分搅拌,放置冷却至室温,过滤于200ml烧杯中,以1+4的硝酸(HNO3调节pH为1.8~2.0,静置5分钟,全部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中,用稀硝酸(1+20)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2r V
式中:m――称样量,mg;
r ――产品使用的最大投加量,mg/L;
2――倍数因子;
V――样品定容的体积,L
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250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750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它项目测定。
放射性核素取固体样品直接测定。
A.2.2.2.4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一一硫酸、盐酸等。
于1000ml容量瓶中加入500ml纯水,缓慢加入10ml样品,并不断振荡,用纯水定容。
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250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750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它项目测定。
A.2.2.2.5本法适用于碳酸钙。
称取碳酸钙(CaCO3)200g于1000ml具塞锥形瓶中,加入约500ml纯水,加塞充分摇荡后,置于23±5℃恒温箱中24小时,过滤,收集滤液。
将收集的滤液分为两份――一份约250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另一份约750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它项目测定。
A.2.2.2.6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铁、聚合氯化铝等。
称取10倍于最大投加量的样品(参照附表),用约800ml纯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
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250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750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它项目测定。
A.2.2.2,7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一一氯气等。
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纯水后,将容量瓶、塞子和所装的水一起称重。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中,向未盖塞子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气体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计算。
m==10r V
式中:m――通入气体重量,mg;
r ――产品使用的最大投加量,mg/L;
10――倍数因子;
V――样品定容的体积,L
然后用纯水定容,盖上塞子,并缓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供测定。
A.2.3计算
A.2.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按式(l)计算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r 1=m1×V2/V1/m………………………(1)
式中:r 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m1一一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溶液中的含量,μg;
V1一一测定用样品溶液的体积,m1;
V2一一样品预处理溶液的总体积,m1;
M――称取样品量,g。
A.2.3.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含量:按式(2)将样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换算为饮用水中的浓度
r =r 1×r 2/1000………………………(2)
式中:r 一一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浓度,μg/L;
r 1一一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L;
r 2一一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最大投加量,mg/L。
附表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最大投加量参考表
编号 | 化学名称 | 别名 | 用途 | 相对分子量 | 最大投加量mg/Le | 可能含有的物质 |
1 | 聚合氯化铝 | 聚合碱式氯化铝 | 混凝剂 | 240.2 氯化氢氧化铝 | 25.0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2 | 硫酸铁 | 三硫酸铁、过硫酸铁 | 混凝剂 | 399.88 | 28.0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3 | 氟化钠 | 氟化物杀虫剂 | 氟化 | 42.0 | 1.2b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4 | 氟硅化钠 | 氟硅酸钠 | 氟化 | 132.0 | 1.2b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5 | 硫酸铜 | 硫酸高铜 | 灭藻剂 | 159.61 | 1.0c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6 | 次氯酸钠 | 消毒、氧化 | 74.5 | 30d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
7 | 次氯酸钙 | 消毒、氧化 | 143.1 | 30d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
8 | 高锰酸钾 | 高锰酸盐 | 消毒、氧化 | 158.0 | 15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9 | 氯 | 氯气 | 消毒、氧化 | 71.0 | 30 | 汞 |
10 | 氢氧化钾 | 苛性钾 | pH调节 | 56.1 | 100 | 汞、铁 |
11 | 氢氧化钠 | 苛性钠 | pH调节 | 40.1 | 100 | 汞 |
12 | 碳酸钠 | 碱面 | pH调节 | 105.0 | 100 | 铬、铅 |
13 | 氧化钙 | 石灰、生石灰 | pH调节 | 56.0 | 500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氟化物 |
14 | 氢氧化钙 | 熟石灰、水化石灰 | pH调节 | 74.10 | 650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氟化物 |
15 | 碳酸钙 | 石灰石 | pH调节 | 100.09 | * | 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
16 | 氧化镁 | pH调节 | 40.32 | 500 | 砷、铅 | |
17 | 硫酸 | 矾油 | pH调节 | 90.0 | 50 | 砷、铅、硒 |
18 | 盐酸 | 粗盐酸 | pH调节 | 36.5 | 40 | 砷 |
b、以r (F)/mg.L-1表示。
c、以r (Cu)/mg.L-1表示。
d、相当于样品r (cl2)=30mg/L。
e、最大投加量还应根据各地水质情况及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纯度而定。
* 直接使用矿物原料的产品应考虑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附录B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补充件)
B.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有毒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总要求
B.2.1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剂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产品可能带入饮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成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水平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毒理学试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结果评定
B.3.1.2.1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做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水平Ⅱ: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ug/L~小于50ug/L之间。
B.3.2.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结果评定
B.3.2.2.1对水平Ⅱ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2.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水平Ⅲ: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ug/L~小于1000ug/L
B.3.3.l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Ⅱ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结果评定
B.3.3.2.1对水平Ⅲ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3.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大鼠90天经口鼠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致畸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范围100~1000)。
B.3.4水平Ⅳ: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ug/L
B.3.4.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Ⅲ全部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B.3.4.2结果评定
B.3.4.2.1对水平Ⅳ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4.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慢性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
B.4毒理学试验方法:按照GB 7919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辽宁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凤丹、李长善、陶毅、刘桂兰、冯朝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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